1、本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入室借阅图书,凭本人借书证借阅书刊。
2、借阅书刊范围和册数:
(1)每证每次可借书1 册(期刊合订本1册),单本期刊可借阅3册。
(2)中、外文检索工具书、字典、词典、彝族文献等内阅图书不办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批准方可短期借阅。
3、一般图书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允许续借一次,续借手续必须原借期未满时凭借书证或续借图书到图书馆借阅处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为20天,逾期不还者,图书馆有权暂停其借书权利,并处以超期罚款(图书及期刊合订本每册每天0.20元,单本期刊每天每册0.10元)。
4、若借随书所附光盘、磁盘,则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外借手续,并交付一定数额押金。
5、读者所借图书的价格超过图书证押金,应按规定交临时押金。
6、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圈点、勾划、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对所借文献应妥善保护和保管,严禁在本馆所藏一切书刊上圈点、勾划、损坏、归还时若发现有此类似现象,按本馆图书赔偿规定办理。
7、外单位除有互借协议者外,须有该单位出具正式函件,经馆长同意后才可借阅图书馆文献。
五、超期遗失赔偿等有关规定
1、遗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所赔。
2、如无法新书所赔,丢失的图书借期已超过20天仍未找到,可办理赔罚手续。赔罚款根据原书出版年限、价值不同、按遗失图书定价的倍数计算。具体规定如:
(1)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2)一般外文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3)珍本、新本、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4)字典等工具参考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5)成套图书(不论丢去几本),按成套价格赔偿,珍本、新本图书按成套价格10倍赔偿。
(6)遗失期刊单行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者按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
3、应赔偿的图书限期20天内赔偿,逾期继续按月核收过期罚款。
4、以现金赔偿的丢失图书找到后,在本馆尚未注销设书,赔偿还尚未上交财务前,可以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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